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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资产处置暨招商公告

· 2024-03-15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拥有对博罗县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九户债权资产,拟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

一、交易条件

要求投资者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二、债权资产情况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利最终归属至我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双方已于2024年1月25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三、风险提示

本交易项下的不良资产将按其现状出售,我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

四、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五、处置方式

拟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处置。

六、其他

1、如投资者有受让意向,请与我司直接联系。

2、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本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整。

七、联系方式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庆亿街3号珠光国际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邱先生、袁小姐

电话:020-83293447、37031536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20-83284691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处置暨招商公告清单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如无特别注明)基准日:2023年10月20日

序号

借款人名称

本金余额

担保人

抵(质)押物

1 博罗县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8,100,000.00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巷口村委会地段(县城江南区)的两块土地提供抵押,面积合计98191平方米。 质押物为:桂芳园公司100%股权质押。
2 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绿岛湖) 280,000,000.0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禅港东路86套商业物业(面积:9268.05㎡)。
3 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领峰园) 149,812,080.5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物为:领峰园项目363套公寓及7套商铺(面积:13273.41㎡)
4 广州穗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669,574.80 广州文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文华汇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瑞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文奇、陈文杰 抵押物:11台试驾车(未实际控制车辆)。 质押物为:(1)穗田公司55%股权;(2)未售3台未售车辆及合格证(仅控制合格证及车钥匙,未控制车辆)。
5 广州瑞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穗田互保) 7,266,426.75 广州文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文华汇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穗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文奇、陈文杰 抵押物为:(1)13台试驾车(未实际控制);(2)借款人名下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8号新光城市花园五期一街9号2203、四期一街1号3002两处房产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合计面积191.77平方米。 质押物为:瑞凯公司42%股权提供质押。
6 石家庄信瑞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328,077.34 石家庄信创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袁彤楠、马雯 质押物为:59台未售车辆及合格证(仅控制合格证及车钥匙,未控制车辆)。
7 石家庄信创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信瑞中天互保) 3,788,346.53 石家庄信瑞中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袁彤楠、马雯 质押物为:8台未售车辆及合格证(仅控制合格证及车钥匙,未控制车辆)。
8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5,167,117.38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9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0,937,975.70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注:1.本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债务人应支付给我分公司的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前手债权人所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我分公司联系。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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