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文汇苑5幢2单元902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178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04 |
转让底价 | 2586861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2 0571-85085594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文汇苑5幢2单元902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汇苑5幢2单元902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经移字第0006012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经出国用(2005)第0230号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9.09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39.15 | |
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 | |
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本次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委托处置协议》,转让方受托将本次交易标的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国佑慧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董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7BN18D5W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CFRGP3C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文汇苑5幢2单元902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2586861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款项(家庭2套房以下,成交价的2.5%;家庭2套房及以上,成交价的3.5%)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受让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完成对成交标的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意向受让方选择银行贷款支付方式: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应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付款以及预付款项(家庭2套房以下,成交价的2.5%;家庭2套房及以上,成交价的3.5%)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为履约保证金)。(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产权人、经纪会员和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4)已知悉: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人与受让方各自承担。(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产权人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6)已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产权人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7)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产权人、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8)已知悉并同意:不能保证交易标的原户主户口是否迁出,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杭交所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再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产权人、经纪会员、杭交所不做承诺。(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10)已知悉:本次产权人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产权人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3、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标的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可报名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郑先生 | 联系电话 | 1395816704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浙交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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